女子非婚生子后,起诉男子支付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女子请求被法院驳回。
30岁的王某系宁海人,育有一子。2013年,王某以自己孩子的名义将陈某告上宁海法院,王某称,她和陈某确立恋爱关系时,陈某有意欺瞒其已有家庭的事实,哄骗她为其生育儿子。而等孩子出生后,她才得知陈某早有家室。为了领取出生证,她被迫与人假结婚。事后,陈某只给了她10个月的抚养费,便不再理会他们母子的生活。她觉得孩子虽然不是她和王先生的婚生儿子,但陈某作为父亲,仍应承担抚养义务。故要求,陈某按照每月1千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陈某本人并未出庭应诉,其代理人表示,陈某称自己从未与王某处过对象,也从未与之同居。因此,不可能与其有孩子。在庭审期间,王某提出了一些证据,但都不足以证明陈某和孩子是亲生父子关系,且王某亦未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与教育的义务,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故最终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中,如果被告不承认亲子关系,原告可以提出申请委托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未成年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可能为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未成年子女亟需抚养和教育,而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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