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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积极推动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恢复生产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12日 16:5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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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10月12日讯(记者 沈严)今年第23号“菲特”台风对我市工业企业造成极其严重影响。今天,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坚持一手抓救灾,一手抓复产,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大局平稳,并从专项资金、税费政策、金融政策、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扶持举措。

  《意见》指出,今年市级工业专项资金中调剂1000万元,专项用于受灾严重的县(市)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中所需新增贷款的担保公司担保费。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也要挤出专项资金用于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根据《意见》,视损失情况,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对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购进的商品或自产的产品在灾害中受到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此外,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在金融支持方面,《意见》提出,各金融机构对确实因灾无法按期还款的工业企业,及时给予贷款展期或转贷;对受灾工业企业申请灾后重建和恢复经营的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优先办理,实行优惠利率。此外,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区恢复建设,加快推进参保企业获赔资金落实到位。

  《意见》还指出,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采购项目优先支持受灾工业企业“地产品”采购,对受灾工业企业参加国内重点产业展览会的参展展位、整体广告宣传、布展等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同时,发挥各级政府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帮助企业缓解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压力。

  此外,《意见》要求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摸清工业企业灾情,积极做好企业帮扶工作,引导受灾企业抓紧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并指导企业早组织、早部署,抓紧开展灾后企业复产准备工作,尽快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电力、金融、保险、海关、卫生等部门也要积极为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提供良好服务。

编辑: 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