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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对救灾款物不得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19日 07:3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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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我市正在全面展开灾后重建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宣布,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示精神,该院正式出台《关于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更好地保障受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意见》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改进工作措施,方便群众诉讼,为涉灾案件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受理手续。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当事人,案件受理时快速立案,及时登记并全程跟进,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加大缓、减、免诉讼费力度。

《意见》强调,要妥善处理各类案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从重打击危害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盗窃、抢夺、抢劫、散布谣言、哄抢救灾物资设备设施、以救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在抗灾救灾中的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就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提出合法、合理性补偿要求的,应依法妥善解决。对涉及灾区受灾企业或公民的执行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明确专用于抗灾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贺 磊 许成成)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