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定,电镀小作坊业主陈某犯有“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这也是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我市环保“入刑”的第一案。
六价铬超标排放近1300倍
今年8月1日,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位于新浦镇上舍村半掘浦沿2号有人非法从事电镀加工。
这个小作坊有镀锌生产线两条,从事金属件镀锌加工,无工商和环保审批手续,也没有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厂房东侧,未经防渗漏处理的水池内。
工作人员当即对电镀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经慈溪市环保局监测站监测和浙江省环保厅认可,样本废水中含有锌、六价铬等重金属物质。其中,六价铬含量达到了每升260毫克,超过排放标准近1300倍。
六价铬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有毒物质,可以通过呼吸道、皮肤等途径被人体吸收,对健康造成极大损害。
为此,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涉案业主被判刑一年
今年6月18日,“两高”司法解释出台,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其中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而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昨天,慈溪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但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后,陈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审判结束后,54岁的陈某表示不再上诉。
给其他业主敲响警钟
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崔大为说,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因为污染环境案件办理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虽然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但进入审判程序的非常少。
“两高”司法解释细化了入刑标准,这样更有助于查处环境污染犯罪。
崔大为认为,这起案件非常具有警醒作用。“陈某的事例提醒其他有着类似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据悉,除了陈某外,慈溪市环保局还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两起类似的“环境污染”案件。其他县市区也有一些类似案件正在审理,等待法院审判。记者 林伟 胡珊 通讯员 亦茗 陈晓众 贾陈骋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