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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昨宣判

小电镀业主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19日 07:5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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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慈溪市人民法院对犯污染环境罪的小电镀业主,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法庭宣判后,今年50多岁的被告人陈某某悔恨交加:“如果事先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根本不会这么做。”

  据了解,该案是自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宁波市首例进入审判程序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业主非法排放电镀废水超标1299倍

  今年8月1日,慈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半掘浦沿2号有人在非法从事金属件镀锌加工。

  调查中发现,该厂房内有两条镀锌生产线,现场没有配套污染物处理设施,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厂房东侧未经防渗漏处理的水池内,业主陈某某并未办理相关的工商和环保审批手续。

  慈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电镀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发现该电镀生产线排放的部分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260mg/L。而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六价铬限值为0.2mg/L,超标1299倍。

  慈溪市环保局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在今年8月11日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庭审现场,陈某某交代,他的两条电镀生产线从今年3月底开始生产到8月1日被查,持续4个月。

  非法排放物超标三倍以上即可入刑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昨天上午,法庭对此案进行当场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但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4000元。

  对全市电镀企业具有教育警示意义

  据了解,电镀企业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环境和人体的伤害巨大。以六价铬为例,皮肤接触六价铬可能导致过敏,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吸入可能致癌,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

  宁波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崔大为说:“这是我市自‘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进入司法程序的首个案子。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解决了环境污染事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三大难点,企业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根本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这起案件的宣判,对全市的电镀企业都具有教育和警示意义。”□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陈晓众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