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符约定用途
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案例:2011年9月,浙江某餐饮有限公司与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由黄某将某小区的一间店面房租给其经营使用。餐饮公司刚开始对店面进行装修,就遭到该小区居民投诉,不得不停止装修。事后,该餐饮公司将黄某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租金。
法官解读:承租人和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时约定了用途,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该用途。
“约定的用途”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所谓明示的用途,是指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默示的用途,是指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但是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已就租赁房屋的用途达成了合作意向。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