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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投诉质量问题居榜首 宁波消保委出台相关办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23日 21:0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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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10月23日讯(记者陈巧玲通讯员龚颖)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伴随而来的网购投诉也在迅猛增长。今天下午,宁波市消保委发布《宁波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对网络购物中的欺诈行为、网络凭证问题、“三包”问题、预付款问题等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11月10日起施行。

  网购产品质量问题 投诉居榜首

  网络团购的相关投诉正在迅速增长。据2012年度投诉分析报告反映,宁波全年受理互联网服务814件,同比增长30.4%。

  宁波市消保委于今年5至9月联合县(市)区消保委组织开展了网络购物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活动。调查发现,商品质量问题、收到的商品与描述不符、快递人员不确认货主就交付及不是货主当面签收 成为消费者网络购物中遇到的3大侵权问题,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居榜首,占被调查人数的24.6%。其他的还有商品需要维修问题、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和送货时间太长、消费者收到假货、开发票问题等。

  此外,网络购物由于交易形式的特殊性,双方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面对面交易,一些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不太注重售后服务,不及时解决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一拖再拖。调查显示,经营者三天内能解决问题的不到二成。

  经营者有这些行为,将被视作欺诈

  为了规范网购市场,今天下午,宁波消保委发布了《宁波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的以下行为,将被视为欺诈,由消保委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列入信用监管记录,扣记20分:

   1、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的经营行为;

  2、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的经营行为;

  3、利用网络交易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利的经营行为;

  4、以网络交易为幌子,虚构内在的商品、服务,诱导他人购买或接受其服务的经营行为;

  5、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导他人购买或接受其服务的经营行为;

  6、采用其他欺诈手段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的经营行为。

  今后网络购物也要提供“三包”服务

  《办法》还规定,网上销售的商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行退货、更换、修理(以下称为“三包”),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网上销售的经营者与生产者,供应者,修理者,物流企业(快递)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在“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等人为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发生商品修理的费用均由经营者承担。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维修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者相关有效凭证及“三包”凭证办理退货、换货、修理等相关手续。

  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三包”之列,但可以实行收费维修:

  1、消费者未按经营者告知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正常使用、维护和保管而造成人为损坏的;

  2、非“三包”责任者拆装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或有效凭证的(但有证据证明所购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编辑: 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