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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查银行电信"霸王条款" 违法性质严重的将立案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29日 07:0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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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银行电信部分不合理格式条款

  银行服务、电信服务,这两个行业与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出现“霸王条款”的概率也比较大。由于其条款专业性强,大多数市民明知不合理却也无法有效维权。

  对此,我市工商部门整理了银行、电信行业部分“霸王条款”,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了点评。有些规定明显不合理,有些内容则显然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规定时间前须主动取消电信业务,否则视同默认自动扣款

  霸王条款: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年×月×日前到通信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

  专家评审意见: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通信公司提供的相关业务,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是基于消费者的某种行为,默认的后果可以视为对当前合约的确定。如果不是基于消费者的行为,而是由通信公司强加给消费者,则消费者默认的后果应认定为对当前合约的否定或取消。

  电话欠费了服务暂停,套餐费用还得照样付

  霸王条款:本公司保留对优惠资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欠费暂停服务期间,乙方(注,用户)仍需支付套餐费用。

  专家评审意见:首先随意调整资费,违反《合同法》,侵害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权利;其次停机不停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其公平交易权利。

  霸王条款:销户时甲方若未参与赠送等营销活动,已消费过,且至少曾充值一次时,可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乙方运营的另一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预存的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专家评审意见:将余额转入乙方运营的另一有效号码的规定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涉嫌捆绑销售和限制对方权利。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