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有关竞业限制的劳动合同没多久就辞职了,随后去了竞争对手处工作。为此,原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赢了。可小伙子把原公司起诉到法院,说自己没有从事被限制的工作。原公司的律师化身客户,在公证处向对手公司打电话咨询,揭穿小伙子的谎言。昨天,海曙法院驳回了这名小伙子的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原公司违约金3万元。
26岁的宁波人小张,2010年底进了一家留学中介公司从事留学咨询工作。2012年10月份,他与这家公司的海曙分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小张自辞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自营或在该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处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该公司相关的业务,也不得利用该公司开发的业务和市场。如果小张违反上述竞业限制条款,该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了不到一个月,小张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辞职,当年11月19日之后就没在公司出现。
在得知小张12月份就去了另一家性质类似的留学中介工作后,老东家以小张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小张立即与新东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老东家的申请。小张对仲裁结果不服,又到法院起诉了老东家。
庭审中小张表示,自己当时是迫于生计,不得已才接受了劳动合同中的所有条款。他说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是公开的,每一个去咨询的人都可以获取,不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而且他在新东家处从事的只是一般性的办公室行政工作,所以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希望法律还他一个公道。
抗辩时,老东家请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资料,戳穿了小张的谎言。录音资料的内容是这名律师以客户身份,通过电话向小张的新东家咨询出国留学事宜,对方向其推荐了“资深顾问”小张。这份录音证据,小张无法抵赖,因为律师的这个电话是在公证处打的。庭上,老东家提出小张不但要支付违约金,还应立即与新东家解除劳动关系。
法官表示,小张和老东家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小张应承担违约责任。
昨天,法院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决他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3万元。至于老东家提出的要求小张和新东家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请,因为小张离职到提请诉讼已经超过6个月的竞业限制期限,所以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黄金 通讯员 陶琪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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