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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决定行政重大事项,人大有权撤销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获通过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30日 07:2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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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对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这是昨日通过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规定之一。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目前,全国90%的省级人大常委会、73%的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省内82%的地级市人大常委会都已出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规定。

  该办法列举了“市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财政决算”等10个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列举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26个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列举了“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等4个重大事项,应当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该办法规定,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征求意见或者不备案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改正;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记者龚哲明)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