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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10月 宁波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173人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1月28日 07:2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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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电动自行车上路违法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与机动车不同,非机动车安全性差,俗称“肉包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人员重伤、死亡的概率比较高。据一线事故民警分析,当前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中,人伤的要占到一半以上。

除客观原因外,骑车人不遵守交规,与事故发生有很大关联。然而即便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因为骑车人违法通行,还是要对事故负责,有时甚至是主要责任。据统计,闯红灯、骑车带人、手中持物、逆行等,都是极易引发事故的违法类型。记者选取了今年交通事故实例若干,希望能给骑车人敲响警钟。

案例一:闯红灯

9月12日凌晨5时50分,罗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江北慈城新城路上行驶,至新横一路口直行通过时,车头左侧与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罗某打右转方向避让,但因为用力过猛,导致骑另外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人以及行人受伤。

事故中,骑车人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时闯红灯,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连环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最终,蒋某与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标志:(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标志通行。”

案例二:手中持物

10月18日下午,向某左手持物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在奉化市区桥东岸路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车头与临时停放的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向某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

这起事故中,向某左手持物,没能及时发现路前方临时停放的车辆。其过错行为与违停车辆一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最终骑车人承担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案例三:逆向行驶、骑车带人

7月31日10时47分,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徐某,沿象山盛宁线西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大徐镇铁丈岙村路段时,与正常行驶的朱某发生碰撞,朱某脾脏挫伤、全身软组织挫伤,而陶某本人也因事故左足挫裂伤、第一趾肌腱断裂。

陶某骑车带人并逆行,朱某驾驶无牌车正常行驶。陶某承担事故主责,朱某次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案例四:骑车载货、不安全超车

6月19日11时50分,王某驾驶载有货物的电动自行车沿宁海城岭线行驶,开到事发路段时,想要超越前方车辆,结果不小心刮擦,造成前方电动自行车车主章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也被损坏。

由于王某在超车时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承担所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案例五:逆行、闯入机动车道

9月4日7时15分,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外环路在明州大桥西侧南下坡处逆行,不小心与反向行驶的王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刘某在机动车道逆行,且驾驶车辆制动不良,其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虽然行驶方向正常,但也进入机动车道,对此承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