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
近日,镇海区环保局将一家净化剂厂涉嫌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案件移交该区公安分局,配合开展相关刑事调查。这是关于追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来,宁波市首例启动“污染入刑”程序的案件(11月24日《钱江晚报》)。
按照以前的环保法律法规,对于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物,最多是进行行政处罚。与巨大的利润相比,处罚金额往往显得微不足道,企业违法成本较低,使得环保执法常常陷入“排污、查处、罚款,再排污、再查处、再罚款”的恶性循环。而且,由于环境违法公益诉讼领域法律法规的缺位,民众通过法律途径监督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保护自身权益,很多时候“理不直、气不壮”。
今年6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首次就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污染环境入罪的门槛降低,不仅加大了对违法排污的惩戒力度,还有效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这强化了对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制约和震慑,公众的环境权益也多了一分保障。
“污染入刑”是把利器,要发挥威力,关键是执行到位。镇海区环保局的做法,不仅仅在于首次启动了“污染入刑”程序,更重要的是让司法解释落了地,起到了应有的震慑效果和警示作用,可以让更多企业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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