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