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女士和贾先生是姐弟俩,两家人一起在镇海骆驼农村的房子里住了11年。今年8月,贾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而她告上法庭的竟然是其弟弟。
贾先生诉称,其和姐姐一家现今居住的房屋为其自建,是其个人财产。因早年贾女士一直在外打工,10多年前回到镇海时无处居住,他让姐姐一家暂时居住在该房屋,自己结婚后,曾多次要求姐姐搬家,但贾女士一家赖着不走,他才无奈起诉。贾先生还出示了土地证、户口本、土地使用权登记表作为证据,称土地证上所登记的就是他的名字,因此房屋为他所有。
但贾女士称,这处住房是父母遗产,两人皆有份,2004年时,她曾与弟弟各出资2万元对住房作了维修。
法庭向当地村委会做了调查,了解到以下情况:涉诉房屋确实为两人父母遗产,2003年该房产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时,登记在贾先生名下。此外,法庭还了解到,贾先生突然起诉,可能与村里被列入拆迁有关。
近日,镇海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和涉诉房屋的历史情况,不能仅凭宅基地登记在贾先生名下即认定房产为贾先生个人财产,其要求贾女士搬离房屋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贾先生诉讼请求。
(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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