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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财产,能否执行其未成年子女财产?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2月14日 07:5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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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东区的郭某夫妇以经营地产等为由,陆续向曹先生等邻居、同事借款近千万元。由于借款到期未归还,曹先生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且胜诉。此案执行时,发现郭某夫妇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近日,曹先生等向法院举报称,郭某夫妇有一女儿,尚在上大学,但其名下有价值数百万元房产,均为近年购买,肯定系郭某夫妇出资购买。他们同时询问:能否要求追加郭某女儿为被执行人,对其名下房产予以执行?

[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弄虚作假以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处理类似纠纷,须依客观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本案中,如果登记在郭某女儿名下房产确实为郭某夫妇出资购买,且郭某女儿本人无异议,那么,鉴于郭某夫妇所欠债务的性质,该家庭债务应由其家庭财产偿还,因此,曹先生等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产。

但如果郭某夫妇女儿否认该房屋属其父母,情况就比较复杂,曹先生等需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郭某家庭财产,并要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或经其他程序,先撤销这些房屋的登记,再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的执行。

(朱泽军)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