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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宣判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2月14日 14:2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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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新闻网讯(记者蔡亚辉通讯员金霁霞马晓)昨天上午,区人民法院对犯污染环境罪的电镀业主秦某和钱某,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8000元,审判过程通过微信全程直播。这是自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我区首例进入审判程序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8月中旬,鄞南环保所接到横溪镇周夹村村民举报,称村里经常弥漫着一股强烈刺鼻的异味,闻多了还会喉咙发干,怀疑是一个电镀加工点所为。接报后,鄞南环保所联合横溪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这个加工点确实从事非法电镀加工。区环保监测站对加工点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重金属指标总铬、总锌均超标100余倍。区环保局认为加工点当事人钱某和秦某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交区公安分局处理。

得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秦某仓皇出逃,公安部门将其列为网上逃犯重点追查。10月12日,秦某在安徽省亳州市被当地警方抓获,横溪派出所连夜派人将其押回鄞州。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1月12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秦某和钱某。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即可入刑。昨天上午,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当场宣判,被告人秦某和钱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但被告人钱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法庭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8000元。

据了解,电镀企业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环境和人体的伤害巨大。以六价铬为例,皮肤接触后可能导致过敏,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吸入可能致癌,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鄞州区环保局相关同志介绍,“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解决了环境污染事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三大难点,企业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须承担刑事责任,从根本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这起案件的宣判,对全区电镀企业都具有教育和警示意义。

稿源: 鄞州新闻网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