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记者江天宇通讯员尹璇)3岁女童在出租房内玩耍时,将铜钥匙插入接线板插座,导致触电身亡。悲痛的家长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前天,在鄞州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无需为此案担责,不过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了原告1.5万元。
刘冬冬(化名)和祝娇(化名)都是“80后”,湖北人,一年前,两人带着父亲和3个儿女来宁波打工,在鄞州区的农村租了两间平房。
今年9月,3岁的二女儿阿香(化名)午饭后与邻居小女孩燕子(化名)在家里玩耍,爷爷抱着小孙子在家门口散步。不久,爷爷听到屋里传来一声尖叫,赶紧进屋,发现阿香直挺挺地躺在地上,手里握着一把铜钥匙。已经没有了气息。原来,阿香拿着铜钥匙玩,看到地上有接线板,就把钥匙插入了通电的插座,瞬间触电身亡。
刘冬冬一家为此悲痛欲绝,同时认为女儿触电身亡,房东蒋先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出租人,蒋先生有检修及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但其未尽到义务,导致女儿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家起诉至区法院,请求判令蒋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
法庭上,蒋先生辩称:被告出租房屋给原告属实,但屋内电线、插座均系原告自行安装,被告对阿香触电死亡并无过错,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蒋先生补偿刘家损失1.5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该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则体现为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保证房屋的可居住性和安全性。但本案中,导致原告女儿触电的接线板系原告自行安装,并非被告未尽到安全隐患的排查义务。而且,阿香的触电身亡,很大程度上是原告未对年仅3岁的女儿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原告本身对女儿的死亡存在过错。被告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愿意给予原告1.5万元的补偿,使本案最终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