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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溺亡后 四个一起游泳的同伴被告上法庭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2月20日 07:1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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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小伙子结伴去游泳,结果其中一人不幸溺水身亡。死者父母悲痛之余,认为同行的其他4名小伙施救不力,就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各自承担10%的损失赔偿责任。昨天,该案在鄞州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回放:结伴游泳酿悲剧 

今年8月24日晚上8点多,死者阿峰开车带着他最好的朋友冯冰以及冯冰的三位同事徐前、周扬、夏东(以上均为化名)一起到东钱湖镇大堰村河中游泳。

夏东、周扬以及阿峰下水后,都往深水区游去,不会游泳的徐前留在浅水区,另外冯冰上完厕所后也刚从浅水区下水。

这时夏东已经游出10米多远,突然听到身后的阿峰呼救,他赶紧往回游。夏东用力托了阿峰两下,但最终因体力不支而选择自己游上岸自保。周扬也回头施救,但是因为夜色很黑,他一时间也没有摸到阿峰的位置。浅水区的冯冰和徐前赶紧上岸呼救并报警。但遗憾的是,阿峰被救上时已经溺亡。

原告声称:四名被告见死不救

昨天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辩论。

原告称,根据通话记录。冯冰在当晚8点30分时曾打过阿峰电话。他由此猜测是冯冰邀约阿峰与另外三名被告去游泳的。在游泳过程中四名被告见死不救发生溺亡事故,造成阿峰死亡。之后,四名被告没有对原告作出任何安慰的言行。原告要求四名被告各自承担10%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方首先对原告丧子之痛表示深深理解和同情,并答辩称,原告方所诉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反。死者阿峰事发当天下午6点53分就约好被告冯冰游泳,并非被告邀约。发生险情时,四名被告积极施救。死者是成年人,完全有自我判断和风险预见的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自我负责。阿峰所发生的悲剧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被告态度:不存在过错没理由赔偿

庭审中,原告方坚持认为,本案的处理应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又有违公平,所以四名被告应当对原告方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被告方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方不存在过错。在法律方面被告方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既无利益划分,更不属于合同范畴,双方当事人地位上平等,不能依据公平原则,被告没有实施侵害损害行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考虑到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原告方的情绪比较激动,法庭征求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没有当庭宣判,宣布将组织庭后调解。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艺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