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公司员工薛某发生车祸,造成车辆损坏,为此公司花了4万多元修车费。当公司申请车损险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没有及时报警,反而弃车逃离,故拒赔。于是,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昨天上午,镇海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
去年11月5日凌晨4时,薛某驾车途经余姚一工地时发生车祸,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薛某擅自离开现场,直到当天下午4点,才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薛某辩解说:“我当时不知道车辆撞上了什么东西,又在工地旁,我害怕被人误认为是小偷,就跑了。”交警认定,薛某未保护现场和及时报案,负事故全责。而他所在公司则为维修车辆花了4万多元。事后,公司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车损险进行理赔,被拒绝。
昨天,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车辆驾驶员薛某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使保险公司对车损发生原因等无法掌握。该行为属于车损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晓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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