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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2月26日 08:2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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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房产交易必须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面积测量方式的规定计算。

从事房产面积测绘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按规定登记造册,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强制检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经营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追偿。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章能源计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第二十九条用能单位应当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进行能源消费计量,建立能源计量数据核查制度,能源计量数据应能追溯到有效的能源计量器具。

鼓励用能单位优先采用节能、高效、自动记录数据的能源计量器具。

第三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对能源计量数据的分析与应用,根据需要定期计算本单位的能源利用效率,逐步淘汰高耗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计量岗位,能源计量人员应当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于贸易结算的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不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五章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水、电、气、通信、商品房等商品及服务进行计量监督。

在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或服务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计量调解或者仲裁检定、测试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公正处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和其他检定、校准机构加强监管,定期对检定、校准活动进行计量比对等监督检查。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