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照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娱乐、饮食服务业的油烟污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照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依照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者修改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和公布。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八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处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执行。
第十条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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