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宁法)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出院后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19万元,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其中一项交通费高得离谱,包括要求对方支付婶婶从湖北老家前来探病的头等舱飞机票、表哥从内蒙古赶来的火车票以及相应的住宿费近6000元。近日,宁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其中,对住宿费不予认可,交通费酌定为300元。
现年38岁的陈某系湖北人,2011年到宁海打工,现在一家装潢公司做维修工人。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陈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宁海跃龙街道时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十级伤残,共住院治疗17天。经认定,小轿车车主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
住院期间,陈某的亲友纷纷从各地赶来探望,湖北老家的婶婶、内蒙古的表哥、南京的姑姑等。事后陈某要求李某一并赔偿这些亲友的交通费4597元以及住宿费1190元。双方协商不下,2013年底,陈某将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其中,亲友的交通费及住宿费近6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车主李某均认为交通费和住宿费过高,且存在一些非必要的支出。
陈某则解释说,由于事故发生在晚上,湖北的家人接到消息后着急赶过来,在买不到其他舱位机票的情况下才买了头等舱机票。并且自己在宁海也没有其他亲人,交通事故致其腿部受伤,行动不便,需要有人照顾,亲人担心自己的病情,前来探望的费用应该得到赔偿。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住院期间需要两人以上轮流护理,且护理费中已包含了必要陪护人员的费用,故由此而产生的住宿费,不予认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陈某的就医次数、地点,酌定交通费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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