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张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冲床工,企业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作不到一个月,小张的左手中指就被机器压伤。小张治疗后出院时,医生叮嘱其需要休息一段时间,因此小张没去上班。两个月后,小张仍感觉左手疼痛,无法正常工作,但公司只支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没有发放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此后,小张找公司协商,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写明,经当事人要求,公司同意一次性解决此事,补贴误工费19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3040元,总计5020元。
签订协议后,小张回家休养。半年多后,小张又重回公司上班。在此期间,小张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于是,他向公司寄送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以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工伤补偿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5万余元。
公司称,先前已与小张就工伤赔偿一事达成协议,协议书中明确写明“一次性了结”,因此,小张无权再要求工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需以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前提,但小张与公司当时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该协议中只是针对无需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补偿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作出了补偿,现在小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合理合法,并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请。
[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是否就意味着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有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方式。如劳动者提前一个月(试用期的提前三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表示。
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发生工伤后,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未写明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协议中的“一次性了结”与“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划上等号。此外,小张是因为工伤未到单位上班,不能视作自动离职。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小张向公司寄出书面通知之后。
法院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和相应的告知义务,特别是对于发生工伤(仅限于伤残等级为7级-10级的,伤残等级为1级-6级的,劳动关系解除权在劳动者一方)的职工,为避免出现随意延长休息期,导致劳动关系似断非断的情况,用人单位可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合理的病休时间,在病休期结束后,向劳动者发送上班通知,如果劳动者未在通知时间内上班,用人单位可发出通知书,解除与对方的劳动关系。
(刘湛 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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