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2年前,北仑的沈女士与丈夫签订协议离婚,约定把原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儿所有。当时,他们认为女儿只有6岁,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约定等12年后女儿成年时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现12年期限已到,但沈女士发现,该房屋已被前夫抵押给银行。沈女士的前夫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房子归女儿,是一种赠与行为,但他现在反悔了,准备撤销赠与。沈女士问:前夫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否有效?他是否可以撤销把房屋赠与女儿的承诺?
[说法]
沈女士前夫承诺将原登记他名下的房产,在12年后变更为两人的女儿,这在法律上是一种附有期限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所涉及的房产赠与合同,要到12年后才生效。在此之前,其前夫依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该房屋作出包括出租、抵押甚至出卖的行为,因此,他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另外,沈女士的前夫作为房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他虽然在与沈女士协商离婚时,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了女儿,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赠与合同赋予的期限届满前可撤销赠与行为。
此外,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未成年人可单独登记在房产证上,只需由其监护人携带房产证、户口本至房屋登记处即可办理。因此,12年前,如果沈女士在与前夫达成离婚协议后,就为女儿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就不会发生今天的问题。为避免未成年人的房产受到不当处分,父母应及时为子女办理过户登记。(董怡 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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