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收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意见》特别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轻度残疾)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地点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
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等为依据选拔录取学生
《意见》重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任何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和荣誉证书等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禁止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破坏正常教育生态的行为。
控制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
《意见》对规范和减少“小升初”特长生,规划了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求各地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特长生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如成效不明显的项目应予以停止,如确实要保留的,必须要控制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2014年经市教育局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明显下降,2015年应降到5%以内。原来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学校不再增设。
随迁子女入学今后将以居住证为准
《意见》首次明确规定,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教育资源承载力和居住证制度实施进度,制定随迁子女入学与本地居住证管理制度相配套的政策举措。
市教育局透露,目前我省正在制定居住证管理制度,今后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将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教育资源承载力和居住证制度实施进度,制定与随迁子女入学和本地居住证管理制度相配套的政策举措。这意味着随迁子女入学将与居住证挂钩,这是今后随迁子女入学的一个发展方向。
民办学校不得跨区域中途插班招生
《意见》规定,民办学校应以学校所在县(市)区区域内招生为主,不得跨区域中途插班招生。民办小学一般不跨区域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跨区域招生要从紧限制。如在宁波市内跨区域开展规模招生(跨区域开展规模招生指一所学校在跨区域的同一个县(市)区招生人数超过10人以上),应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主动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及做好招生计划与招生办法的备案工作,并于当年4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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