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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 不以平分为基本原则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2月15日 08:0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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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两年前,年仅12岁的小钱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父亲钱某获得50万元的赔偿。一年后,其生母李某将小钱的父亲及继母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平分这50万元赔偿款。

法院调查获悉,钱某和李某在小钱三岁时离婚,小钱随钱某生活,抚养费也由钱某承担,李某负责小钱的衣着等。此外,为抢救小钱及处理其后事,钱某支出各种费用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和钱某为死者小钱的亲生父母,在法律上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与钱某结婚后,曾与小钱共同生活,并承担了对小钱的抚养义务,在法律上为有抚养关系的继母,也属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因此,三人均是赔偿权利人,50万元赔偿款在法律上属于三人的共同财产。

如何分配这笔赔偿款呢?法院认为,首先应当从这笔总赔偿款中扣除用于抢救小钱和办理后事的费用,这样,可以分配的余款为43万余元。因小钱一直由钱某抚养,李某仅承担了小钱的衣着等费用,也就是说,钱某尽了更多的抚养义务,因此应取得相应较多的份额;王某作为小钱的继母,与小钱共同生活1年多,与小钱形成抚养关系,也应取得相应的份额。

因此,根据三人与与死者小钱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所尽的抚养义务的大小等各种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取得43万余元赔偿款的25%,共计10万余元。

[说法]

涉案的三人虽然都是赔偿权利人,同为死者小钱的法定继承人,但必须注意,赔偿款并非受害人的遗产,不以均分作为基本原则。根据侵权责任采取的损害填平原则,应根据各赔偿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大小进行分配。各项死亡赔偿款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用于弥补各抚养人损失的,因此该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份共有,其余赔偿款则属于各赔偿权利人共同共有部分。

一般而言,各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共同生活越亲密,为受害人付出的金钱和精力越多,所受到的伤害越大。此外,血缘因素的远近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精神伤害,本案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就是据此作出的。

(陈艳艳 张小玲)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