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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病新伤能否获全额赔偿?聊聊司法鉴定那些事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2月18日 08:3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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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德龙

  特殊情况鉴定被法院采信

  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主任孙德龙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伤残评定虽有案可循、有规可依,但涉及特殊情况、在没有明确标准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应根据司法鉴定公正的原则,结合伤者的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判。在鉴定中既要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又要考虑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去年10月,我接待了一位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43岁的李女士,她的左腿在去年5月份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了伤,经治疗后,左腿踝关节还是活动受限。她曾先后去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检查结果都认为尚未构成伤残。

  如果李女士是一个健康的人,从医学角度判断,左腿遭遇这样的伤害确实够不上伤残,但是李女士有个特殊情况,她在小时候因为小儿麻痹症而导致右腿的功能完全丧失,在这以后的日常生活中,全靠这条左腿替代了双腿支撑身体的作用,对李女士来说,这条左腿的作用就相当于正常人两条腿的作用了。

  我认为李女士左下肢的支撑对身体起了100%的作用,本来患者的行走呈跛状,但左踝受伤后,连跛状行走都难以胜任。我和所里的其他鉴定人经讨论后,主要从伤者的日常生活能力考虑,最终参照道标总则精神,结合实际伤情综合分析、综合评定,根据道标附则5.1评定精神,综合分析认为应评定伤残十级,但建议在处理时酌情考虑赔偿费用。

  我还与保险公司沟通,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认可。法院采信了我们的十级伤残的认定,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