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女友阿红(化名)提出分手,男子阿强(化名)以跳河相逼,导致溺亡。男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儿子死亡的赔偿责任。前天下午,浒山法庭对此案进行宣判,原告席上坐着死者的父母,被告席上依然空无一人。法院判决女方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赔偿两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阿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理智处理感情问题,其在女友提出分手并挽留不成后,选择跳河自杀,对其死亡存在较大的自身过错因素。同时,阿红忽视了阿强极其激动的情绪,不仅未加劝阻,反而再次言语刺激让其跳河,使其原本不稳定的情绪更为激动,最终实施了不理智的自杀行为。
因此,被告阿红对阿强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阿红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两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39.4万余元,阿红赔偿其中的15%,计5.9万余元;同时,阿红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阿红共计赔偿6.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还应赔偿3.4万余元。-记者 陈运运 实习生 陆梦波 通讯员 陈艳艳 张熠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