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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2年的《离婚协议书》入藏档案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9日 09:2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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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2年的《离婚协议书》入藏档案馆

图为离婚协议书原件

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杨长乐 通讯员 冯宕)近日,一份已有81岁高龄的离婚协议书正式入藏我市档案馆,成为了目前我省发现最早的离婚协议书,同时也填补了我市没有民国婚姻档案的空白。据捐赠者毛宝金老先生介绍,这份离婚协议书是由其父亲收藏传下来的。

该协议书对于研究民国时期我市,乃至我省浙东的婚俗文化及婚俗变迁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份立于民国22年(即1933年5月2日)的离婚协议书,长45cm,宽51cm,为浅黄色棉纸质地,正文共178个字,由小楷书写,字迹清晰,少有折痕。协议书正文译为现代文大意如下:“老公单五老立下的离婚协议书字据:当年单五老凭媒人置下聘礼,迎娶江阿香为妻子,自结婚以来一直未能生育。不料,近来夫妻之间意见不合,看情形夫妻之间难以白头偕老。

为此,双方邀请了族中长辈提出协议离婚,夫妻之间离婚意向明确很快达成协议:由女方江阿香拿出125个大洋补偿单五老,并当日付清。自离异后夫妻双方恩断义绝,不再有关联,以后男娶女婚各不相干享受自由。立下此字据是双方自愿没有异言。恐以后没有凭据,特立此据为证。由于双方来往的婚聘礼金账目已经丢失,日后如有发现一概作废,以此据为准。”协议中另有“立离异据夫单五老画押”,“中证人族兄单云信画押”和“依代张鹤麟”等字样。 据悉,民国时期,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女权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三十年代后,社会风气进一步开化。根据国民政府司法部统计的史料记载,1933年7月—1934年6月浙江省共发生69例离婚案件。虽然更多的城市青年拥有了婚姻决定权,而农村的婚姻自主权仅停留在口头和形式上,从传统的农村人的思想观念来看,这份离婚协议书能保留到今天实属罕见。离婚协议书一方面折射出了当时奉化农村婚姻状况走向男女平等的趋势,同时也反映出婚姻自由也逐渐被农村人所接纳的文明态势。

稿源: 奉化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