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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金融消费时 这些金融消费纠纷该如何维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21日 10:2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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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银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本案中,王某本人未填写信用卡申领表,也没有激活信用卡,因此并不了解银行对收取年费的相关要求。同时,王某的信用卡产生年费后,银行没能对收取年费的相关信息进行有效提示,导致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欠缴年费,并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选项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本案中,发卡银行在对王某的信用卡营销过程中违规接受他人代签名的申请资料。由于非本人签名,就难以判断申请信用卡是否是他人真实意志的体现,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案例启示

  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自2011年开始施行,晚于王某办理信用卡的时间,因此本案不能依据该办法。但对以后发生的同类案件,可以依据该办法对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求银行严格依法营销和办理信用卡,对非本人亲自签名等不能证明申请人真实意志的申请材料不予审核通过。

  2.加强信用卡用卡知识及个人征信知识宣传。在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加强信用卡用卡知识以及个人征信知识宣传,增强消费者按约办卡的意识和维护个人信用记录的意识。同时,在消费者用卡过程中及时提供对账服务,避免信用卡到消费者手里变成“休眠”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欠缴年费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3.消费者应理性办卡。在面对“人情卡”、“摊牌卡”、银行员工的热情推销以及信用卡营销赠品诱惑时,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理性办理信用卡,尽可能地避免办理“休眠”信用卡。

  4.消费者应关注个人信用记录。消费者在办理信用卡时,既要充分了解信用卡使用知识,仔细阅读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也要认真学习个人征信等金融知识,要认识到个人信用记录是自己金融生活中的“身份证”和“通行证”,提高珍惜、关注和维护自己个人信用记录的意识和能力。

  银行违规查询客户信用记录侵犯隐私权案

  案件简介

  张某投诉称其从未申请办理过某银行信用卡,但根据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到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该银行曾以信用卡审批为由查询过其信用记录,张某遂向人民银行投诉,要求银行予以道歉,并支付因投诉产生的费用。

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