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获悉,根据省里统一安排,4月1日起,我市将大幅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内容主要为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
具体为: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
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暂时不作调整。(记者 林伟 通讯员 陈晓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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