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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上班途中溺水身亡 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4月12日 07:5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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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去年10月7日凌晨,最强台风“菲特”登陆我国东南沿海。这天早上,王某从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住处出发,骑电瓶车去邻近的慈溪一家公司上班,途中不幸溺水死亡。此后,王某所在公司向慈溪市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认为,该起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王某丈夫赵某不服此认定,将慈溪劳动部门告上法庭。赵某认为,其妻子是在上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劳动部门不能排除其妻子系交通事故死亡等意外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立法本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其妻子的死亡构成工伤。赵某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根据原告申请,就王某死亡案,依法向余姚市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对方出具了情况说明,讲述了案发经过。对于王某溺水死亡原因,公安部门认为无证据证明王某有被侵害迹象,可以排除他杀嫌疑;也无证据证明王某死亡与第二方交通事故有必然联系。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王某上班途中身亡原因应为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王某死亡事故是系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其死亡也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请。

(陈艳艳 许银辉)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