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菲特”台风给宁波带来很大的伤痛,余姚赵某的妻子王红(化名)在台风天去上班时,不幸溺水身亡。在随后的申请工伤事故认定中,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为此,赵某将其告上法院。
妻子去上班后再无音讯
去年10月7日早晨5点20分左右,“菲特”台风四个小时前已经在福建登陆,余姚低塘街道的风雨也非常大,王红从居住的历山村骑电瓶车去公司上早班。
然而赵某一直等到傍晚,早就过了下班时间,也没等到妻子回家,妻子的手机也打不通了。赵某赶紧到妻子所在的公司询问,但公司的人说一整天都没有见到王红。
赵某急了,到外面四处寻找,但没有找到。晚上11点,他向余姚市公安局低塘派出所报警。等到10月8日上午,警方在历山村历山中学北侧河道内找到了王红的尸体。
人社局不予认定是工伤
事情发生后,王红上班的公司向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慈溪市人社局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该起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对此,赵某不服,将慈溪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赵某认为,妻子是在上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被告慈溪市人社局不能排除妻子系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立法本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妻子的死亡构成工伤。
妻子死亡后,他一人还要抚养两个子女,生活压力非常大。被告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剥夺了妻子及其家人依法可享受的工亡待遇的权利,故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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