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排污情节严重的,业主要负刑事责任。昨天,市环保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环保、公安部门联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情况。本月开始,为推动“五水共治”,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还将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污染清江河”专项行动。
小作坊排放的废水六价铬超标360多倍
今年1月8日,慈溪市环保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市古塘街道一家电镀加工作坊进行了立案调查。金某所经营的电镀加工项目,没有经过工商和环保的审批,生产过程中也没有相关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电镀加工废水未经处理就外排至外环境。
经慈溪市环保局监测站采样监测,浙江省环保厅认可,直排废水中的六价铬含量达到了每升73.3毫克,六价铬浓度超过排放标准360多倍。六价铬为吞入性毒物、吸入性极毒物,皮肤接触可能导致敏感,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吸入可能致癌,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
随后,金某被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并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被公安机关移交给当地检察院,准备起诉。
严重污染环境当事人要负刑责
以往像金某这样的违法事件,环保部门的处理一般都是取缔加罚款。但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就可以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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