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是一起单方事故
庭审中,赵先生还申请,要求余姚交警和刑警对他妻子的死亡进行调查。
警方分别出具了情况说明,刑警称,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被侵害迹象,可以排除他杀嫌疑;交警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之死与第二方有交通事故的必然联系。
最近,慈溪法院把案子判了。法官认为,根据警方认定,王某之死应为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的死亡不在此列,也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终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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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安徽省巢湖市也曾有个类似的案例,当地一酒店员工下班途中,因暴雨致使路面积水较深,不幸溺水死亡。当地劳动保障局经过鉴定,认为不属于工伤。
但巢湖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当地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既然规定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认定工伤,同样的在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若只因为是失足溺水而不是机动车事故即不认定工伤,显失公平,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陈艳艳 徐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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