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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恋爱花费5万余元 分手后师父师母上诉要求还钱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4月18日 07:2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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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小三”财产

  哪些可索回?

  这几年,关于丈夫赠与财产给“小三”,妻子起诉拿回的案子屡见不鲜,大到房产、珠宝,小到生活费、零花钱。有些法院支持了,有些没有,为什么?

  “法律考量的是,在这种违背社会公德的赠与关系中,有没有侵犯到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权。”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律师说,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

  二、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对于明显属于夫妻一方生活使用的,且价值不贵重的财物,夫妻一方一般有单独处置的权利,对于夫妻双方可共同使用或价值贵重的财物,则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处置。

  “但具体到实践中,界限可能没有那么分明,法律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法官的理解也会有所差异。比如,1000元和5万元是否属于可由夫妻一方单独处置的财产,90%的人的理解可能都是一致的,但1万元是否属于可由夫妻一方单独处置的财产,大家的理解就会产生很大差异,因此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不过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此外,在出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事由时,赠与也可以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宁法 于珊婉 

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