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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前遭敲诈勒索 办案人员:莫忘法律界限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5月04日 07:1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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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有心帮朋友“伸张正义”,不料却“摊上了大事”。4月21日,经江北检察院提起公诉,江北法院认定曾在网络上举报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王某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篇帖子引起轩然大波

去年5月,一个署名为“资深离职老员工”的网友在各大网站发帖,举报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肆意造假、偷税漏税、苛待员工、欺诈上市。一时间舆论哗然,该公司也因此受到“重创”。

“资深离职老员工”姓王,在乌鲁木齐从事外贸工作。偶然的机会,他在网络上认识了在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老乡杨某。两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杨某便经常向王某吐槽工作中的不愉快。

去年4月,该公司在证监会网站预披露招股说明书,王某便声称可以借此机会通过揭露内幕的方式,帮杨某和那些离职的员工“伸张正义”。于是杨某便把公司的一些事情,包括领导行程、人员变动、内部纷争,特别是筹备上市过程中自己认为违规或不规范的事项告诉了王某。

随后,王某结合杨某的“爆料”和网上关于该公司的消息,写了举报帖,并将其发布在多家知名网站上。

“伸张正义”却成诈骗勒索

帖子的发布,给该公司带来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其上市的步伐也因此受到阻碍。

同时,王某还以“蔡某某”的虚假身份给证监会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寄送书面举报材料,并与为该公司提供保荐的相关券商取得联系,建议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甚至终止对该公司的保荐工作。

上市之路平添诸多阻碍,该公司便多次与王某联系,希望能够“和解”。不料,王某却提出要求该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款63万元,其中50万元为离职员工补偿款,13万元是维权抗争的花费,并承诺收到钱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举报,也不会再次索取补偿费。

后经查,王某并非该公司员工,也非离职员工,也无法代表离职员工。

经江北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21日,江北法院认定王某、杨某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两肋插刀”莫忘法律界限

在宁波各法院、检察院,诈骗勒索类的案子并不鲜见,其中不乏这样的“无意”触犯。

办案人员提醒:朋友遇到困难,尽力去帮是应该的,但一定要有度,更别忘了法律界限。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而“要挟”则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提醒市民朋友一定要绷紧法律这根弦,时刻莫忘法律界限,切莫‘头脑一热’、一时大意而懊悔终身。”办案人员提醒。(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郑培金 徐露佳)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