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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已一次性支付 十年后被判适当增加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5月10日 07:4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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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胡某与高某结婚后育有一子,2004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孩子由女方高某抚养,胡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共60600元。去年7月,胡某之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自2013年8月起每月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其起诉理由为,近年来物价上涨较快,胡某原先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能维持实际生活所需。

对此,胡某表示,他与高某离婚时已一次性支付了儿子的抚养费用,不应再承担抚养费,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说法]

子女和父母的亲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后,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均应积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胡某与高某离婚时虽然支付了抚养费60600元,但双方离婚距今已近十年。其间,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所需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逐年增加,加之物价水平不断上涨,胡某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已难以满足其生活、学习需要,故原告要求胡某增加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综合本地居民生活水平、原告生活学习需要以及胡某目前尚需抚养其他子女等因素,酌定判决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

(陈艳艳 施雪燕)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