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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交付满一年 即可动用维修资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5月15日 07:1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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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璟璟 通讯员 归律 吴培均

昨天,宁波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明确从本月起,新建房屋交付满一年之后,日常维修费也能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里划拨。

原来需要房屋保修期满才能动用

2011年4月1日起,包括新建商品房在内的三类住房,必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通常说的“房屋养老金”。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房屋保修期满之后,才能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住宅物业保修期限,《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指出,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正是有了前述规定,新购房屋业主在交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还被要求每年交纳日常维修费。

现在新建房屋也能动用维修资金

本月起实施的新规明确,新建房屋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即日常维修费,也可以申请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划拨了。

划拨的标准是,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标准,划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比如,目前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元;经营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电梯的中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元。

申请划拨的程序是: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网上填写申请表,打印表格,盖业主委员会章。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盖社区居委会章。接下来,就要将每户日常维修资金列支清单及相应告示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公示7天。

如果没有异议,申请报辖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最后市物管中心就会划拨资金了。

是否划拨由业主自行选择

日常维修费是否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划拨,由业主自行选择。

市物管中心负责人解释,新房交付时,物业服务企业会向业主出示《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支付确认书》,业主可以确认在维修资金账户内列支日常维修费。这样房屋交付满一年之后,物业服务企业就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当年度的日常维修费了。而那些不同意从专项资金中划拨的业主,每年还是要正常交日常维修费。

另外,昨天市物管中心再次明确了小区停车费、物业经营用房出租费等收入的归属。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产生的收益,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成本外的剩余部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同意),也可存入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并按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使用。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