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又逢“国际家庭日”。去年此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背景是在宁波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超过10%的当事人反映存在家庭暴力。
然而,《意见》实施一年来,全市范围内仅发出7道“保护令”。“人身保护新规”缘何遭遇“冷场”?法官分析,一方面,取证难、顾虑多成了发布“保护令”的拦路虎;另一方面,也恰恰反映了“保护令”的震慑作用初显成效。
取证难成障碍
去年9月,海曙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同时提供了男方写的保证不再实施暴力的信件和受伤照片等证据。据此,海曙法院发出了《意见》实施以来的首份“保护令”,也是该院到目前为止发出的唯一一份“保护令”。
据了解,《意见》实施一年来,全市法院仅发出了7道“保护令”。究其原因,取证难是最大的障碍。
“很多案子,受害人只是口头陈述存在家庭暴力,即使身上有伤痕,也不能有效举证。”海曙法院民一庭法官何解放说,家庭暴力一般具有私密性,缺少目击证人,有些受害人还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这都是造成取证难的原因。言语暴力、冷暴力等这样的暴力形式则更加难以举证。根据《意见》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必须要提交初步的证据,如照片、录音、手机短信、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等。
当事人心存顾虑
除了举证难,对“保护令”存在顾虑,担心激化矛盾而影响案件进展或自身安全,也是一些家庭暴力受害者没有申请“保护令”的原因。
曾有一位50多岁的女性因遭遇家庭暴力向法院诉讼离婚,然而当法官询问是否要申请“保护令”时,该受害人几经犹豫拒绝了申请。她的理由很简单:“担心这么做刺激到对方,矛盾更难调解。”
“离婚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有所不同,牵涉的东西比较多。比如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等。很多受害人会觉得一旦申请‘保护令’,就是将矛盾置于不可调和的地步,不利于自身诉求的达成。”江北法院民一庭庭长欧金铨分析。
而且,虽然《意见》中对“保护令”的执行提出了具体的举措,比如200米内严禁施暴者靠近、拒不执行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但毕竟是一种临时性举措,期限仅限于案件审理期间,因此也有一些受害人担心事后施暴者继续找其麻烦或者波及亲友,往往选择忍让。
震慑作用初显
《意见》出台之时,市中院副院长黄贤宏就说,“保护令”的根本目的是要变事后惩罚为事前预防,确保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换句话说,“保护令”最重要的不是看其数量,而是看其对预防家庭暴力的效果。记者近日走访了多家法院,发现“保护令”已初显成效。
“比如我们受理的一个案子,丈夫曾对妻子施行家庭暴力。我们就警告他,这样的情况其妻子可以申请‘保护令’,社区、街道、派出所都会协助执行。若有违反,必将严惩。他听了之后就很配合,没发‘保护令’也一样不敢施行暴力,案子进展很顺利。”曾发出江北法院第一张“保护令”的法官牛乃洪向记者讲述。
另外,也有一部分起诉离婚的夫妻,其实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通过“保护令”的震慑,以及沟通教育,往往都能达到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岑孟棒 徐露佳 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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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施暴者
在申请人200米范围内出现
在《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中,具体规定有5项,其中第二项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即可能的施暴者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正常生活。”第三项规定更为具体:“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特定场所。”
对违反法院“保护令”的行为,《意见》规定了制裁措施:将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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