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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以离婚来逃避债务?行不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7-09 09:08:50   稿源: 慈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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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新闻网讯近日,法院判决:撤销阿江与第三人阿霞(均化名)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原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两间楼房,属于阿江的部分仍归阿江所有。

  2011年3月,阿江作为借款人,妻子阿霞作为共同还款人,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款项由朋友阿杰(化名)担保。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8.1‰,按季度支付。到第三季度时,阿江未按约定向银行支付利息。一年后,阿江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阿霞也没有履行共同还款义务。最后由担保人阿杰向银行偿还了10万元本金及4000余元利息。

  2012年2月,就在离还款期前一个月,阿江与妻子阿霞签订离婚协议,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坐落于天元某村两间两楼楼房归女方所有。两人离婚后,上述房屋过户至阿霞名下。

  同年4月,在讨要无果下,阿杰将阿江及阿霞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4000余元。该案审理期间,阿霞归还2.5万元,阿江撤回对阿霞的起诉。

  3个月后,法院判决阿江归还阿杰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4000余元。阿江未履行判决书的还款义务,于是阿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发现阿江已无财产可执行,最终做出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2013年年底,阿杰得知阿江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于是向法院请求撤销阿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行为。

  法院查明后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夫妻对外没有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夫或妻可以对共同财产中自己的应得财产进行自由处分。但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时,其对财产的处分权应当受到限制,即应当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范围内处分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阿江与阿霞在离婚时放弃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额,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存在,无法清偿其所负债务,该行为已经对阿杰的债权造成了损害。阿杰要求撤销阿江与阿霞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行为,该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记者 陈运运 通讯员 亦茗 任才峰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