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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车撞人"还是"人碰瓷"?被告出示行车视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7-11 06:59:36   稿源: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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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是车撞行人,还是行人故意“碰瓷”?在一起索赔金额高达122万多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这个关键性问题成了争论的焦点。前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被告为证明“碰瓷”,出示了一段行车记录仪视频。

  事故后,向司机索赔122万多元

  2013年10月3日晚上6点多,在鄞州区古林中心路上,小林驾驶的奔驰轿车与横穿马路的老李发生碰撞。造成老李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李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老李经过近2个月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不能完全恢复,后经鉴定,老李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

  老李的女儿以老李的名义将驾驶员小林以及车主老林(小林的父亲)、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林赔偿其损失122万多元,老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称对方是“碰瓷”

  庭审中,被告林家父子向法庭提交了3张光盘:一张是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交通事故现场视频,另两张分别是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和浙江卫视对该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

  林家父子的代理律师指出,原告老李是“碰瓷”。从行车记录仪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原告已经走到了对向车道,却又突然折回,并小跑着迎向正常行驶的小林驾驶的车辆。而且原告背过身用肩、背部与车头相撞,这是一个自我保护的动作,任何普通人均可以看出,这起交通事故是原告故意造成的。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如果原告仅是正常横穿道路,不可能做出突然扑向车辆的行为,原告明显是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可以看出,原告的行为已被公众和社会舆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同为“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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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