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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一油品企业同种货物“改名称”暗地偷税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7-16 09:42:45   稿源: 北仑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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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虞浩英 通讯员 刘金荣)明明是同一种货物,中间也未进行加工,然而采购时所开的进项发票抬头写着沥青、重质油,销售时的销项发票抬头却变成了燃料油,看似不起眼的“改名称”,实则暗藏偷税实情。原来,该油品企业为了偷逃消费税,将消费税非应税产品沥青、重质油以消费税应税产品燃料油对外销售,前后少申报消费税400余万元。

据悉,这家位于梅山的贸易性油品企业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燃料油、润滑油、化工原料及产品的批发、零售。去年下半年,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一次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多份销项发票品名为燃料油,但是却未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于是,该局仔细检查了其2011年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油品购销情况。

经查,该企业在去年5月,从大连、山东等地购进一批消费税非应税产品沥青、重质油5039.56吨,销售出去时,却变成了消费税应税产品“燃料油”,没有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409万元,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规定,除追缴409万元税款外,还要按偷税额0.5倍进行处罚。

据悉,2012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47号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其中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但想到,企业各种油品进出量较大,税务部门不一定能一一核对,于是企业老板就抱着侥幸的心理,来了一次偷换概念,企图蒙混过关。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