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王紫宁 通讯员 冯 筏 方 照)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员,未按规定提交身体证明,开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62岁的郑某驾驶小型客车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脑颅损伤,神志不清,后经鉴定王某为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院判决,郑某需赔偿给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
去年,郑某向受害人家属赔款,赔款后多次要求其所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赔付商业险,但保险公司均拒赔。今年,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赔付保险金50万元。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在事故发生时郑某没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应当予以理赔。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驾驶人在60周岁以上须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的附页也显示郑某应于2010年起每年6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而郑某实际在2012年4月才提交2011年的身体证明,事故发生在2012年3月。因此在事故发生当时,郑某不具有车辆驾驶资格。被告方同时出具车管所开具的证明,显示郑某确实未如期提供身体证明,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
而原告方郑某则表示,关于驾驶证的注销,要经过公告,郑某的驾驶证反映的有效期是6年,且没有收到过任何有关注销的通知,驾驶证附页里注明有效期至2012年5月。即便驾驶证是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也并非保单上载明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据双方的投、承保单和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郑某未按时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其驾驶证根据规定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郑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驾驶资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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