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去水库游泳,虽然爽快,却有很大的危险性。不少野泳者缺乏安全应急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水库也成了溺水事故多发的“重灾区”。近日慈溪法院审理判决的一起案件对水库野泳者或许具有一些警示作用。
不会游泳的18岁小伙水库溺亡
去年7月20日,家住慈溪横河的18岁小伙小杰(化名)与几名同龄朋友相约去梅湖水库玩耍。小杰、徐某、潘某3人不会游泳,就在水位较浅处戏水;而另外3人水性较好,已游到深水处。
下午2点半,不会游泳的小杰想到找个水位略深的地方学游泳,没想到,就这样出事了。
“因为脚踩不到水底,突然之间就沉下去了。我们会游泳的3人赶紧游过去救他,但是没有成功。”几名同伴回忆说。
当天下午5点,小杰父母收到了儿子溺亡的通知。夫妇俩怎么都无法相信,正值青春年华的儿子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他们认为,儿子根本不会游泳,也不会自行下水游泳,是受了同伴的鼓动而溺水的,而水库管理者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导致儿子下水游泳而亡,他们应该承担责任。
今年2月,小杰父母将水库管理方及5个同伴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9万余元。
法院认为管理方及同伴无过错
今年4月,慈溪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梅湖水库管理方答辩称,水库明令禁止游泳,也早在当地媒体上发布过禁止游泳的通告,还在水库周围竖立了警示牌,并有巡逻员四处巡逻,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而小杰同伴的监护人同样声称,是小杰约他们的儿子一起去游泳的,孩子们也已尽到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慈溪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小杰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梅湖水库管理处在水库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人员进行巡逻,并在媒体上刊登禁止游泳通告,应视为其已尽到管理之责,并无过错行为。小杰父母要求水库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认定是小杰首先提议到水库玩耍,就事故发生时小杰的年龄而言,他应知道在水库中游泳的危险性,但他提议并参与,可视为自愿承担所涉风险。在小杰发生溺水危险时,5名同伴予以及时施救,因此,该5名同伴并无过错。宁波晚报 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亦茗 任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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