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尚在施工过程中,情况复杂,有些路段尚未正式通车,车辆夜间行驶时频频“中招”发生事故,并因此而引发纠纷。对此,各法院民事庭法官都不约而同地表示,相关部门特别是施工单位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车辆“中招”,施工者责任难免
[案例之一]
2013年9月的一天,慈溪的张女士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车头与正在施工中的桥面发生碰撞,造成张女士及车内乘坐的三人受伤,车辆损坏。
此后,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张女士认为,事故发生在晚上,该路段桥面尚在施工中,但施工单位未对未完工的桥面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自己无法判断路面情况发生碰撞事故,对此,施工方对其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之二]
2011年底的一天晚上,奉化市的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途经一施工路段,原本的双向车道变成单车道,张某选择在道路左侧通行。途中,电动车车头与因道理施工而留在路面中间的广告牌柱子发生碰擦。电动自行车倒地过程中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货车右侧发生碰撞,导致张某被货车的后轮碾压。张某因此严重受伤。
由于张某当时为逆向行驶,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方承担次要责任。
两年多后,初步结束治疗的张某向奉化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施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直接关系。在该事发路段,原本设有路灯照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分隔栏等安全装置,但施工方拆除了路灯照明及隔离栏等安全装置,并封闭了一侧道路,导致自己无法辨明正确道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选择了自认为相对安全的原非机动车道进行通行,因而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他要求施工方承担33万元的赔偿责任。
这两起事故最后都以调解结案,其中慈溪的张女士获赔2万元,奉化的张某获赔12万元。
牢记自身责任,落实相应措施
近几年来,我市城乡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因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频繁发生。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事故受害者在提起诉讼时,都有一个基本相同的理由:施工方或管理方在施工过程中,虽然对道路工程作了封闭,但存在着明显的管理上的缺陷,如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等。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作为施工方或管理方怎样才算尽到了必要的安全责任呢?民事庭法官表示,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规范。首先,需要设立最基本的明显标志,如大型警示牌,告诉路人或车辆驾驶者,此路段正在施工,禁止通行或者限制通行,如果允许通行,则要明示应注意事项。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这个警示标志还必须保证能在夜间清楚地被辨认。其次,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这主要适用于正在施工,但仍允许使用或者通行的道路,如在奉化张某案中,原道路设有路灯照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分隔栏等安全装置,如果因施工需要必须将这些安全装置从原位置拆除,施工方必须重新设立新的相应设施,确保安全通行。
法官特别强调,从相关案件的审理发现,许多事故是完全可以防止的,对于施工单位或者管理方来说,要从技术上做到这两点并不难,也花费不多,关键在于真正树立尊重他人生命健康的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措施。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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