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慈溪法院审结了两起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曾是一对好友,结果相互起诉,很有点搞脑子。
今年4月,翁某起诉钱某归还8万元借款。庭审中,钱某拿出了一张翁某出具的5万元借条,要求相互抵消。翁某却拒不承认:“这5万元借条是为了骗我老婆出具的假借条,根本没有借款事实。”随后他从老婆处又拿出了一张借款人为钱某的5万元借条。可钱某称字不是他签的。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法官要求双方提供相应证据,钱某的弟弟被申请作为证人出庭,法官终于搞清了2张借条的来龙去脉。
原来,2010年,钱某的弟弟因为办厂需要,由钱某担保,曾向翁某借款10万元。翁某没钱,但老婆手里有。于是他答应下来,同时心里也打了小九九,想借机从老婆手里再多骗几万元出来。最终,他跟老婆借出了15万元。
1年后,钱某的弟弟当着翁某夫妻的面,还了10万元借款。但还有5万元,翁某无法交代去向,于是他和钱某兄弟协商后,决定由钱某弟弟另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条给翁某老婆,钱某弟弟写了借条,但落了钱某的名字。而翁某老婆因为不识字,也没发现这个问题。
为了冲抵这5万元钱,翁某也被钱某要求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
后来,钱某又向翁某借了8万元,但一直没还,钱某曾找翁某和解,要求少还一点,翁某只能免掉1万元。被判决还钱后,钱某觉得少,一怒之下,就让自己的儿子代理自己起诉了。
法院多次向钱某儿子询问借款细节,要求他当场向钱某核实,并告知了相关的诉讼风险,但钱某儿子拒绝了。
法院认为,虽然一般情形下,借条上借款人签字应视为对借款事实的确认,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在原告无法陈述详细的借款细节,而被告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确没有真实的借贷意思,也没有发生真实的借款交付时,即使借条上的签字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最后,慈溪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当庭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东南商报 记者胡珊 通讯员徐嘉 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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