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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而离职 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8-20 07:25:37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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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孙杰刚:我8月初从公司离职了,听说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但是我离职原因是单位拖欠我的工资,请问这种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吗?

我们来帮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说,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相关规定有9种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如果劳动者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且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并且符合上述9种情形之一的,那么就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宁波晚报 罗湘波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