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王紫宁 通讯员 冯筏)客车的售票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售票员的身份是否具有特殊性?保险公司该赔吗?8月19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
去年10月,一辆客车行驶至宁波轻纺城红绿灯路口时,驾驶员张某在未关上车门的情况下起动车辆,导致车上的售票员江某摔出车外,客车右后轮从江某右脚碾压而过。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江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江某住院花去医疗费3.6万元。今年6月,江某向法院起诉承包人与保险公司,要求该客车的承包人陈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是跌落车外的,原告的身份应属车内人员。同时原告本身作为售票员,在事故发生时站在乘客上下车的踏板处本身就是错误;而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及时告知驾驶员车门未关这一情况,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一方认为江某为售票员,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已明确载明其为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故不适用强制险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受到伤害,其有权请求赔偿。驾驶员张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对江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作为陈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即被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置身于车外,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付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28000元,陈某赔偿剩余损失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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