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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厂里窗户“哐啷”乱响 男子主动去查看不幸坠亡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8-24 08:02:27   稿源: 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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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现代金报 通讯员 王琼硕 江筱婷 记者 王莎)今年8月的一天,40岁的朱某(化名)在鄞州区某企业生活区与相熟的该企业老板廖某(化名)一起吃饭。“当天风刮得很大,生活区三楼的玻璃窗‘哐啷哐啷’地响,朱某就主动说上去查看情况。没想到他不小心从三楼天井上摔了下来,当场死亡。”廖某掩面回忆说。

由于丈夫的突然离世,朱某的妻子、父母情绪非常激动,到鄞州区洞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要求对事故进行认定并提出赔偿请求。

好意帮人修玻璃窗坠楼

“我和朱某很早就认识了,大家也都是关系不错的朋友。”廖某回忆说,“那天,他来厂房和我聊天。看着天色已经晚了,我就约着他一起吃晚饭。”

廖某告诉记者,由于当天风势较大,生活区三楼的玻璃窗响得厉害,“他饭吃到一半突然说‘这声音太响了,一会我上去帮你看看是怎么回事’。”

吃完饭朱某就快步走到三楼进行查看,廖某还特意嘱咐他要小心。让廖某没有想到的是,朱某这么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

“朱某和我只是朋友关系,并非是雇佣关系。”廖某说,当天是朱某自愿到三楼查看情况的,并不是自己要求的,“这不是我的过错,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我丈夫是个好心人,特别喜欢帮助别人。”朱某的妻子孙某哭着说,虽然朱某不是廖某工厂的员工,可也是为了廖某的利益才主动帮忙的,“他们应该承担责任,并对我们进行赔偿。”

企业最后支付80万赔偿

“在调解的过程中,廖某和朱某的家人对于事故责任定性的争议是非常大的。”调解员说。

朱某家人认为死者朱某虽不是企业员工,但是为企业方的利益考虑才帮忙造成死亡,企业应当承担责任,提出高额赔偿要求。

企业方则认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仅愿意从朋友立场给一些人道主义补偿。

调解员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对该事故责任进行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调解员告诉记者,综合以上相关法律条款,朱某首先管理了廖某的事务,同时也是为了廖某的利益着想才前往三楼进行查看。

虽然朱某不是该企业的职工,与该企业没有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但在该案件中,朱某与企业方属于法定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受害人可以要求企业方承担其在维护企业利益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经过多日的调解,企业方一次性支付给朱某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80万元人民币。现赔偿款已经全部赔偿完毕。

●新闻链接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编辑: 孙研